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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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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-農保生育給付4
https://www.dahufarm.com/custom_120813.html 申請-農保生育給付 申請-農保生育給付 農保生育給付 ※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,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,毋須檢附戶籍謄本。一、請領資格:(一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。(二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早產者。※【早產】定義: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,但未滿37週者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。 二、給付標準: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(一)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( 20,400 元) 。(二)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 三、請領手續: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:(一)農保資格證明文件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(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,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)。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。 (二)給付審查書件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、負責人、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)。 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 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。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(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;尚未取得居留證者,可以護照影本代替)。 四、給付之核發: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 五、服務電話:本會保險部專線:(037)994638 六、注意事項:(一)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(二)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請領。(三)農保被保險人配偶(妻)參加國保,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,被保險人(夫)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,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,二者僅可擇一請領。(四)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,而於同時參加農、勞保期間分娩;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,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,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,僅得擇一請領;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,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。 ※本頁面截錄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   網址https://www.bli.gov.tw/000675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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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保生育給付


※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,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,毋須檢附戶籍謄本。
  1. 一、請領資格:
    (一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。
    (二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早產者。
    ※【早產】定義: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,但未滿37週者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。
  2. 二、給付標準:
    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
    (一)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( 20,400 元) 。
    (二)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  3. 三、請領手續:
   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:
    (一)農保資格證明文件
    1.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(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,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)。
    2.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    (二)給付審查書件
    1.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、負責人、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)。
    2. 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    3. 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。
    4.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(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;尚未取得居留證者,可以護照影本代替)。
  4. 四、給付之核發:
   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
  5. 五、服務電話:
    本會保險部專線:(037)994638
  6. 六、注意事項:
    (一)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
    (二)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請領。
    (三)農保被保險人配偶(妻)參加國保,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,被保險人(夫)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,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,二者僅可擇一請領。
    (四)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,而於同時參加農、勞保期間分娩;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,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,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,僅得擇一請領;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,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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