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保生育給付
※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,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,毋須檢附戶籍謄本。
- 一、請領資格:
(一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。
(二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早產者。
※【早產】定義: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,但未滿37週者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。 - 二、給付標準:
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
(一)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( 20,400 元) 。
(二)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 - 三、請領手續:
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:
(一)農保資格證明文件-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(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,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)。
-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-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、負責人、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)。
- 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- 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。
-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(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;尚未取得居留證者,可以護照影本代替)。
- 四、給付之核發:
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 - 五、服務電話:
本會保險部專線:(037)994638 - 六、注意事項:
(一)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
(二)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請領。
(三)農保被保險人配偶(妻)參加國保,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,被保險人(夫)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,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,二者僅可擇一請領。
(四)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,而於同時參加農、勞保期間分娩;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,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,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,僅得擇一請領;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,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。 - ※本頁面截錄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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